各国对刑事诉讼肩动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下列三种模式:
第一种,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诉讼启动的专门程序,侦查的开始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例如,英国和美国,警察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包括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措施,即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第二种,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但并未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种做法。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司法警察职员在知悉有犯罪发生时,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这一规定在日本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被称为“侦查端绪”。①《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35条规定有“犯罪信息的登记”,即规定公诉人对一切向他提出的报案、报告或其主动获取的犯罪消息应当立即在保存在其办公室中的专门登记簿上记载;第343条规定了“对追诉的批准”,追诉申请由被害人依照告诉规定的程序提出,追诉要求由主管机关向公诉人提出,除法律规定的必须当场逮捕的情形外,对于需经批准方可追诉的人禁止实施拘留,禁止采用人身防范措施,禁止进行人身搜查、住宅搜查、辨认、对质、通话或通讯窃听。这些国家规定的侦查之前进行的报告、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均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
第二三种,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启动的专门程序,并且将它规定为独立的、必经的诉讼程序,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七编(第十九、二十章)“刑事案件提起”中对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和根据、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