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材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事实根据。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立案材料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
(一)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l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为维护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伸张正义,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予以举报。凶此,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材料是公安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
报案和举报有所不同。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可见,报案一般是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报案材料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较为简单笼统,往往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而举报内容则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通常还具体地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具体和详细。
(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具有追究犯罪的强烈愿望和积极主动性,同时,由于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所接触,了解的案件情况较多,因而能够提供较为具体详细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因此,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是又一个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
报案与控告的区别与前述报案和举报的区别相同,控告与举报就其内容而言基本是一样的,都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二者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遭受犯罪行为区接侵害的被害人提出,而举报则一般是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控告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举报人往往是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伸张正义而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款规定犯罪人的自首是重要的立案材料来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供述公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也是自首,提供的材料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享有侦查权,同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发现、获取犯罪线索,特别是在执行公务中,不能就案办案、坐堂办案,而应当注意案件疑点,查清余罪。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主动立案追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司法实践表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动发现、获取的犯罪线索是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
(五)其他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除了前述四种渠道外,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2)群众的扭送;(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4)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2001年7月国务院通过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立案、复议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公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制度。通过这些规定,要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税务等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
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