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接受或者获取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后,并非必然立案侦查或审判,而是首先对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在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后才予以立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 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罹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因此,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包括: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刑法规定的犯罪事实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具体而言,“有犯罪事实”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事实
立案是严肃慎重的刑事诉讼活动,公安司法机关一旦决定立案就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启动,并且将实施必要的侦查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从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形成一定的限制。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严格把握立案的先决条件——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刑事责任与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的界限。
需说明的是,立案要求的有犯罪事实仅指有某种触犯刑法的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并不要求在立案审查阶段就查清犯罪过程、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情况等全部犯罪事实,凶为立案只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案件尚未进行侦查或审理,犯罪事实需要由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查明。
2.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随意猜测、主观臆断的结果,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建立在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基础之上。虽然在立案阶段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掌握案件的全部证据,但绝不是没有证据也可以立案。立案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既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且这些证据经审查属实。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都需要立案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因为立案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犯罪事实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只有既有犯罪事实发生又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尚未立案的应不予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符合管辖的规定
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必须具备的两个实体条件。而特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对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则是立案的程序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1 08条第3款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为了便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掌握和执行法定的立案条件,严格和统一执法,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别或联合对某些刑事案件制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具体化,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操作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