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最主要来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妥善处理,为以后的刑事诉讼活动做好准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均对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公安部《规定》第16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第172条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
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法律将公安司法机关无条件接受所有有关犯罪的材料确立为其必须履行的职责,是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在立案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凌的现象,严重伤害了广大群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热情,是对群众路线原则的背离,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没有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人自首、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二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公安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公安部《规定》第16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最高检《规则》第158条规定:“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于以走访形式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单位的书面报案、控告、举报,应有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防止事后无人负责和诬告陷害。
第三,为了防止诬告陷害,确保控告、举报材料的真实、客观,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但是,对控告人、举报人的控告、举报事实有出入甚至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对此,公安部《规定》第1 69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T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l叶1人,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最高检《规则》第159条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检察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如实控告、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则》第180条规定:“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近年来,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行凶、伤害甚至杀害的案件屡有发生,影Ⅱ向了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弘扬人人敢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对此,公安部《规定》第17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最高检《规则》第162条规定:“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对那些威胁、侮辱、殴打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的不法分子必须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义、监督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还针对各种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例如最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被取保候审的人应予以逮捕。第110条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第139条规定,对于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最高法《解释》第1 2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第五,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68条规定,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作为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犯罪案件线索,并将收到的犯罪案件线索逐件登记;根据最高检《规则》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
在司法实践中,匿名的报案、控告、举报占有一定的比重。对此,公安司法关应持特别审慎的态度,不能因匿名举报、报案、控告无法找到报案、控告、举报人调查核实其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而一概否认其证据价值。匿名报案、控告、举报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由于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署名,有的是因为怕麻烦、怕负责而不愿署名,有的也可能是利用匿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对匿名报案、控告、举报应当仔细审查,可采取必要的调查以核实其内容,查证属实的可作为立案根据,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