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这一法律定义和《刑事诉淦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对侦查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在我国,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对侦查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表明,侦查既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做准备的一个阶段。公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只有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了犯罪事实和查获了犯罪嫌疑人,才能进入起诉阶段。因此,侦查有它特定的任务和目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长期以来,我同将刑事案件的侦查分为前期的侦查和后期的预审两个阶段。其中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的刑警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预审阶段则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核实证据,查清余罪。虽然近些年来公安机关进行刑侦体制改革,实行侦审合一,取消预审部门,以提高侦查效率,但前期的侦查和后期的预审工作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刑警部门全部承担罢了。
(二)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正当权利,保证同家侦查权的统一行使,有效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围《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将刑市案什的侦查权只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缉私部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任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团体和单位的保卫处(科)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应当明确,保卫处(科)的工作只能是协助,而无权单独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等财产,鉴定,技术侦查等诉讼活动。上述调查工作是侦查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或缉拿犯罪嫌疑人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和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采用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四)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仅对涮查对象和现场见证人公开)和很大的强制性,容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刑事诉讼活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侦查的条件、方式、方法、步骤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所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否则,就必然造成混乱,不是伤害无辜,就是放纵犯罪分子.并使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给查明案情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