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第一,讯问是侦查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最为清楚,如果他实施了犯罪并如实交代,侦查人员便可以获得有价值的口供;如果未实施犯罪,他会作无罪辩解,从而有利于侦查人员查明案情。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 14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二,讯问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犯罪的动机、目的、经过等案件事实和情节,判明犯罪的性质;也可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以及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还可以追查犯罪线索,从而揭露其他犯罪行为,扩大侦查效果。第i,讯问还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的适当机会。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坦白交代罪行或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从而获得于己有利的处理结果。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最高检《规则》的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1 16条第l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 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的专有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而且,为了便于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提高讯问的效率,保证讯问的合法性,同时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等意外事件发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的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据此,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x寸其进行讯问的地点只能是在看守所内,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在看守所外进行讯问。第1 17条第l款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侦查人员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提讯证;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的,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二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问和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根据侦查需要,也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问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最高检《规则》第195条),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讯问前的准备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此外,讯问前还需注意,当一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场,以防止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串供或影响;一般在侦查阶段也不宜在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问进行对质。
4.讯问的步骤、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l 18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在讯问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尚无法确定,需要通过讯问予以证实,凶此,为了防止主观片面、先人为主,保证讯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便让他陈述犯罪的经过和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行为,则应让他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就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者前后矛盾的地方向他提问。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ll 8条第l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同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同答的权利。”这表明,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关问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和陈述的义务,既不能拒绝回答,也不能作虚假陈述;既不能捏造事实,也不能隐瞒事实或在回答时避重就轻;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沉默权,但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他有拒绝同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例如,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掌握的国家机密等。对于这些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同答。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犯罪有关的问题,如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问题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问题,犯罪嫌疑人不能以“与本案无关”为借口拒绝同答。需要指出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将该项义务和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 1 8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一是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从而促进案件的进一步调查,节省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在程序法中形成与实体法的对接①,有效贯彻“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5.讯问时录音、录像的规定
为防止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保证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12l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03条第2、3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问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此外,根据六部门《规定》第1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6.讯问聋、哑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第199条对讯问聋、哑和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作了特殊要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包括:(1)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2)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7.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此外.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01条的规定,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撩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