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四种。

   勘验、检查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侦查行为.是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提取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这些痕迹和物品大多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材料”,对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认定案情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其次,通过对所获得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明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1.犯罪现场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1 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同时,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2.现场勘查的指挥和执行人员

   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其中,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现场勘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二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

   3.现场勘查的具体要求

   首先,应当向发现人、报案人、现场保护人了解现场的原始情况,然后划定勘查范围,先外后内,先重点后一般,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其次,应当认真、仔细观察现场每个物品和痕迹的特征、位置、状态,分析其相互联系,并采用有关技术手段发现、提取和保全证据。再次,对案发现场的被害人,应及时送往附近医疗单位救治;对尸体应先予必要的检查,如果需要,再由法医依法进行解剖和检验;在计算机犯罪的现场,应立即停止计算机的应用,并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4.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而又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和侦查人员的勘查活动,其内容包括:勘查的时间,现场所在的地点、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物品变动和破坏情况,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物品及其位置和特征,提取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的情况,并附上拍摄的照片。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勘查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应注意复制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查的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时间。

   ()物品检验

   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对物品进行检验,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仔细地查验物品上的特征,如单据上被涂改的痕迹、鞋底上的花纹等;对于在现场收集的物品,还要注意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2)通过分析研究,要确定该物品及其痕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有何种联系。(3)对物品的特征,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判断时,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检验物品,应当制作检验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及其痕迹的特征,如物品的大小、形状、尺寸、重量、颜色、商标、号码和痕迹的位置、大小、深度、长度、形态、性质等。侦查人员、其他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物品检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汗液、精液、唾液以及毛发、气体(酒驾呼气酒精测试)等生物样本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1)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医师参加;(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3)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其中,对强奸案件的被害妇女,不得进行生殖器和处女膜检查。个别确实需要检查的,应当征得被害人及其家长或亲属的同意,并经地()级侦查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医院由女医师或女法医进行。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断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尸体检验应当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或现象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两种。

   尸表检验,是指对尸体外部表面的检验,具体做法是:(1)在检验前,应仔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同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2)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情况进行观察、测量,检验尸体是否出现尸斑、尸僵或腐烂等现象,其程度如何;(3)注意观察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和方向等,尸体的隐蔽部位(如口、鼻、眼、指甲、腋下、阴部等)有无附着物。

   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的内部器官进行的检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1 3条的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解剖尸体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进行,注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保持尸体外貌的完整。无论是局部解剖还是全部解剖,均应写明结论,如确定死亡

的时问、原因、损伤情况及有无病史等。此外,解剖只能在公安机关和医院附设的法医室()进行。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验的法医或医生、死者的家属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