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搜查的任务是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对于拒不交出的,侦查机关有权决定搜查。因此,凡是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侦查机关都可以进行搜查。正确地进行搜查,对于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搜查的程序
由于搜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搜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1)搜查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既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也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时进行,还可以单独进行。搜查前,应当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搜查人员的分工和责任。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⑤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然后可以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在搜查过程中,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搜查。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1二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搜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为了防止被搜查人逃跑或者转移、销毁被搜查的物品,必要时可以在被搜查的场所周围没置武装警戒或者封锁通道,以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
其次,搜查应当及时、全面、细致,并应根据不同的搜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搜查方法。例如,搜查人身,应站在被搜查人的背后,自上而下进行,并要注意比较隐蔽或者容易被忽视的部位;搜查箱、柜等体积大的物品,要注意从其中装有的衣服等物品或夹层中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搜查住宅、办公室或露天场所,应分段进行,并指派专人对被搜查人进行监视,以观察其表情和防止其转移罪证。
最后,应注意保护公私财物。为了收集和提取证据或者查获犯罪人而不得不损坏财物时,应尽量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