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冻结的概念和意义
查询、冻结,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邮电机关或企业(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下简称“存款、汇款等财产”),并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
查询、冻结,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有力地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同时也可以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二)查询、冻结的程序和相关问题
公安部《规定》对查询、冻结的程序和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查询、冻结的批准与执行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2.重复冻结问题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所谓“不得重复冻结”,是指不论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是由于哪一种原因由哪一个机关依法冻结的,侦查机关都不得再次采取冻结措施。实践中,虽然侦查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等单位在解除冻结前通知侦查机关,以便侦查机关排队等候并在其解除冻结时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3.冻结的期限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继续冻结的,应当重新办理冻结的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的批准手续的,视为自动鹪除冻结。
4.冻结财产的出售
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侦查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5.冻结的解除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