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活动。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某些专门性问题,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和尸体等证据材料的真伪作出科学的判断,从而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案情,为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提供有力的根据。
(二)鉴定人的条件和鉴定的范围
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鉴定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在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二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2)必须是获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3)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的范围,限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常是指法医问题、司法精神病问题、毒物毒品问题、会计问题、刑事技术问题(如指纹、脚印、弹痕、文件检验等)以及其他涉及工业、运输、建筑等技术问题。只有这些专门性问题才需要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是刑事案件的一般问题或法律问题,则由侦查人员进行分析判断,无需进行鉴定。
(三)鉴定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鉴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和要求:
(1)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派其刑事技术部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鉴定聘请书。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此外,侦查人员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
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此外,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4)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H 5申请,以及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当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5)侦查人员经审查,发现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应在作H_;决定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6)侦查人员经审查,发现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同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或者有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Ⅲ不准予雨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