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的概念和意义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过辨认活动,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的真实性以及死者的身份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辨别确认,从而为侦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进而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查获犯罪人,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
(二)辨认的程序和要求
《刑事诉讼法》对辨认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检《规则》的规定,辨认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组织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此外,为保证辨认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应当邀请见证人参加辨认活动。
(2)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以防止辨认人无根据地进行辨认和先人为主。同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以防止辨认人之间互相影响,作出错误的辨认。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公安机关不得少于7人,检察机关为5—10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公安机关不得少于10张,检察机关为5—10张;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但是,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6)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