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是侦查程序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侦查程序的一个必经阶段。它要求侦查机关通过对已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并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这一阶段的工作,对于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有效地保护无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终结应当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制作结案报告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其内容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住址、有无前科等;(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3.案卷材料的整理和立卷
侦查终结后,侦查人员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侦查机关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