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据此,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一个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总计不得超过2次;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19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据此,在法庭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由检察人员提H;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的实际情况可以同意检察人员补充侦查的要求,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另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我们认为,在此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有“建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