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同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二)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如果是审判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而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补充侦查,一般取决于未查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性质。如果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原则上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只是次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尽可能自行补充侦查.以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