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的程序

   ()对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现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从中发现违法行为;(3)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并及时审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4)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当而撤销、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撤销案件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通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以发现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有无违法行为。

   ()对侦查违法行为的处理

   根据最高检《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1.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纠正违法的,一般不要求对方书面答复.但对于通知纠正这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书面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7日以内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3.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汪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其中,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4.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由于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分工、制约关系,因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