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 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表明,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追诉的唯一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一
审查起诉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程序的纽带,对于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对审判程序而言,它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庭公诉职能的最基本的准备工作通过审查和必要的补充侦查,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为在法庭上揭露、证实犯罪,请求法院依法惩罚犯罪分子做好充分的准备。其二,相对于侦查程序而言,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二道工序”,对侦查工作成果进行质量检验和把关。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侦查活动有违反法律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从而督促侦查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其三,通过审查起诉,查清案件事实,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将无罪的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