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案件审查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

   ()审阅案卷材料

   审阅案卷材料是办案人员接到案卷后的第一步丁作。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是办案人员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最高检《规则》第360条第2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的疑问,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人员或进行技术鉴定。对证人证言笔

录中存在的疑点或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的,可以再次对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办案人员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办案人员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核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具体细节,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同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认罪悔罪态度和是否聘请律师辩护等情况。通过办案人员直接讯问,还可以发现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情况最高检《规则》第3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听取被害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办案人员直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询问被害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二是听取被害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对惩罚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凶此,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俭察院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对相关口头意见应记录在案,对相关书面意见应附卷保存。

   ()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而采取的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这里所说补充侦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其适用情形包括:非主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人民检察院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上与侦查机关有较大分歧,以及案件已经过退查仍未查清的案件等。二是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主要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需要采用技术性较强的专门侦查手段才能查清事实的案件等。

   需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l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这是《刑事诉讼法》配合庭审方式改革而作出的相应规定,也是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从配合庭审方式改革角度,在公诉案件庭审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罪行的责任,公诉人要当庭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等各种证据材料,让当事人辨认、质证j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控诉,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二实质上,这是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职能与职权予以强化的重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最高检《规则》规定,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席当耍求公安机关讲行或者交由公安机关移拱有答宁资格的医学机构讲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或者交由公安机关移送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这些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好补充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而要求公安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是重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