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的期限

   为了迅速、及时地审查完案件,查清案件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是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暂停计算审查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