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转变为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决定提起公诉。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第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的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第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第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及时惩罚已经归案并已查清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先起诉和审判;在逃嫌疑犯归案并查清犯罪事实以后,再另案起诉。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前述两个方面是提起公诉的实体性要求,这一方面则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性要求。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公诉必须符合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将不被受理,不能启动审判程序。

   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提起公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的要求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里,《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前面加上了“人民检察院认为”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限制词,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关于对有罪判决的判决条件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起诉阶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有可能少于人民法院判决时获得的证据材料,同时,也与贯彻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