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的制作和案件的移送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司法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书面依据,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同时也是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因此,起诉书的制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要求进行。其基本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文字简练,表述准确、严谨,格式规范,引用法律全面、准确、恰当。

   具体而言,根据有关规定,起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首部。首部主要是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编号等。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如果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白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3)案由和案件来源。案由通常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一般只写出犯罪主体和认定的罪名。案件来源,主要是指该案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一般写明“经本院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应写明公安机关名称,案件移送的时间、要求、过程等。

   (4)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也可以概括叙写。

   (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6)尾部。写明起诉书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本案承办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制作起诉书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公章。

   (7)附项。这部分写明被告人住址或羁押场所,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单位地址,鉴定人的住址或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案移送的赃物、证物。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