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此类案件具体包括:(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l)(4)侵占案(《刑法》第270)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具体包括:(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2)非法侵人住宅案(《刑法》第245)(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4)重婚案(《刑法》第258)(5)遗弃案(《刑法》第261)(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起诉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等。这类自诉案件是《刑事诉讼法》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告状无门,强化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制约而新增加的公诉转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