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1)案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确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也即是说,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当然,这种情况下,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