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提起自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 带民事自诉状。为便于自诉人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