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刑事诉讼便进入审判阶段。
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对审判的界定各不相同。关于何为现代意义的审判,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围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进行争议的当事者中间存在一个具有权威的第三者,通过这样的三方相互作用把当事者争论引导收敛到一个合理解决上的社会机制,就是审判。①美国法学家富勒则认为:“使审判区别于其他秩序形成原理的内在特征,在于承认审判所作决定将对之产生直接影响的人,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参加审判,即承认他们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②在我国,审判就是原告、被告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方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由此,审判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双方之间的冲突或纠纷;(2)利益主张不同的冲突双方把这一争执交由非冲突方的、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处理;(3)在“两造具备”,第三方居问的“三方组合”格局中,按一定程序解决该纠纷;(4)对冲突或行为的处理,第三方有最终的独立决定权。
刑事审判是审判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由于诉讼中的一方通常系由代表国家的官方机构即检察机关来充任,因此,较之于其他类型的审判,刑事审判无疑极具特色。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主要是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举证、调查、辩论;而裁判则是在审理的基础上,依法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某些程序问题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
刑事审判内容广泛,程序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分类:按照审判的内容可划分为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按照诉讼的进程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案件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经过的程序,因而也称之为特殊程序。在第一审程序内又可按程序的繁简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上的简化。明确审判程序的分类有助于理解和把握不同程序的特点,便于司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