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为了保障法庭审判顺利有序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法《解释》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独任庭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确定后,即应着手进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拟出法庭审理提纲,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3)将开庭的时问、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因此,将开庭的时问、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利于公诉人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 83条、第1 84条的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第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第三,社会影响重大的;第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第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第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第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第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第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第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榨辩双方对证椐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