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审判笔录
法庭审判笔录是由法院书记员制作的记载全部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它不仅是合议庭讨论、评议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而且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和再审人民法院审查一审庭审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而,法庭审判笔录必须认真、细致地制作,做到记载清楚、准确,能够如实反映审判活动的全部情况。
法庭审判笔录一般按照庭审活动的顺序进行记录。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l条的规定,法庭审判笔录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书记员将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制作成笔录,交由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2)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3)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纪律。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严肃法律行为,任何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或者采访的记者都必须维护法庭尊严,不得有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4)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Hj,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延期审理:被告人因患病而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辩护人为准备答辩,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因,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的等。
人民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延期审理原则上应有一个确定的时问,不能无限期推延,因为延期审理的时间原则上要求计入审理期限.==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能当庭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当庭确定的,应当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该项原因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二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一)适用此类案件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这一规定,适用此类案件的条件应当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2)犯罪案件确实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人减轻处罚。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而需要对犯罪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3)核准程序应当在对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进行。
(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核准权。
(二)复核与核准程序
(1)对于第一审的判决,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对于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法定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抗诉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改判。
(2)对于二审改判且改判后仍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二审改判后的刑罚在法定刑之内的,不再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
(3)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j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予以核准,并作出核准裁定;认为原裁判不正确的,不予核准,应当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