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抗诉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有充分的根据认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抗诉。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上述三项理由的具体情况很多。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在上诉状或抗诉书中提出上诉、抗诉的根据和理由,而且在提出上诉状或抗诉后,甚至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仍可作补充阐述或提出新的根据和理由,第二审法院不应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