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 13,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法律规定上诉期限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让上诉人等有一定的期间充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和准备上诉的理由,以保障他们行使上诉权;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上级人民法院能够迅速地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能及时得到纠正,以免拖延诉讼。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