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查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而且合}义庭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为审判员.人数为3人至5人。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组织与活动,依据权利平等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的法定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

被告人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不仅要审理提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即使上诉人死产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理,审理后对已死亡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最高法《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理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通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例如第一审判决、裁定对上诉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而对未上诉的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正确、量刑不当的,应裁定驳同上诉人的上诉,对未上诉而存在错误裁判的人要撤销原审有关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

   总之,全面审查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