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该条款表明,我国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有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即对于部分tz诉案件、全部抗诉案件及其他应当开庭的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其他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开庭审理的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涮查和辩沦、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三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由于是在一审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除第二审程序已有专门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但是,第二审程序又不完全等同于第一审程序,还有其身的一些特点,因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开庭前的准备,开庭时宣布合}义庭组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作好m庭准备。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背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5)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发言;对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然后依次进行辩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或者是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让其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

   (6)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

  鉴于开庭审理的方式是在检察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核实证据,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便于合议庭全面弄清案件事实真相,通盘考虑定罪量刑,确保审判质量,因此,第二审法院应尽量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3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既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该规定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一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有的一审、二审法院相距甚远等实际情况,从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的目的出发,作出了这样变通、灵活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2)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就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采用此种方式,有利于提高二审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阅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3)讯问被告人。合议庭通过直接讯问和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意见,以及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注意分析被告人前后供述、辩解中的矛盾点和疑点,运用事实和证据核查被告人的口供。

   (4)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合议庭要认真听取案中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还要听取检察人员的意见;既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意见,也包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

   (5)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