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报请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法,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而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采取“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处理方法。死缓这一刑罚方法为我国所独创,其目的在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坚持少杀、慎杀政策.给不属于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实践证明,这些罪犯大多在二年缓刑期内凶未故意犯罪而被减刑,不再执行死刑。但是,如果在缓刑期内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可以执行死刑。凼此,死缓仍是一种很严厉的刑罚,《刑事诉讼法》也对此规定了核准程序,必须报请核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据此及最高法《解释》第349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

   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并已核准或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一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