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途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材料来源主要有: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有关的案外人的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于案外人的申诉,最高法《解释》第371条第2款、第3款作了补充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这些规定表明,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还是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的重要途径。因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不仅是这些判决、裁定的直接、间接利害关系人,而且又是最了解案件情况、能够理解法律、最有条件提出申诉的人,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他们的申诉,应当积极受理并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着落。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过程中,能够了解到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与否的意见,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针对性地提出议案,因此也是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重要材料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认真对待,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权力机关。
(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虽然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等提出的申诉,但是,它不是泛指人民群众对诉讼和非诉讼问题的一般反映,也不同于群众向党政机关反映情况和提出要求,而是他们出于司法应当公正的正义感,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而提出的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同样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所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也应当重视,并进行认真审查及处理。
(四)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生“办一案破一片”或“办此案发现彼案”的情况,它既是发现犯罪案件、抓获犯罪人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纠正错案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在定期或不定期主动自查、互查或依上级批示进行总结检查、复查过程中,发现错案是经常的,因此,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办案、复查案件发现的错案,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网络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党政领导部门、各级党的纪检组织、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海关、税务、工商)等,在社会调查和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向有关司法机关所作的建议、复查案件的文件及其材料等,都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在履行职务中发现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并以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当然也是提起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对以上各种材料、意见等,司法机关都应予充分重视,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