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判的方式

   审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方式不外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在学理上又分为:调查讯问式和书面审理。前者一般是指对事实清楚的,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不开庭审理;后者指人民法院采用调阅案卷,书面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形后作出裁判。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是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应当持特别慎重的态度,既要考虑到原裁判的既判力,又要使纠正错案得以实现,因此,其审理方式应当以开庭审理即直接审理为主,以不开庭审理为辅。因为,凡属重新审判的案件,不仅错综复杂、新旧事实和证据交错,而且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所以只有严格程序,开庭审理,才能从程序上给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检察人员面对面地向法庭提出证据、质证并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合议庭成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了解案情、依法纠正错误,作出正确裁判。

   当然,重新审判案件,原则上应当依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开庭进行。但是,毕竟不同于原第一审程序,一律开庭审理,确实难以做到,因此,最高法《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1226日《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对于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的;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综上,对存在事实、证据重大分歧、可能作出不利被判刑人改判以及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而对只适用法律错误(含程序错误)案件的再审,可以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进行。对那些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必要时可以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