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确定对生效裁判重新审判开始到审理终结间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它包括期限的起算、截止和具体期日数等。我国《刑事诉讼法》24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考虑到必须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故立法作了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防止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
为了更好地使抗诉案件的接受与审理方式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