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欢型、拘役缓刑的执行

   缓刑是指对具备法定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若其在暂缓执行期间未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包括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判决尚未生效不能将被告人交付执行,但是,如果被宣告缓刑人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宣告缓刑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考察机关批准;(5)不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不应限制其政治权利,参加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向群众公开宣告;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行,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收监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日期,应予折抵,我国对缓刑的适用和执行,与世界各国的情况大体相同。由于缓刑比较符合人们所推崇的教育刑、经济刑和缓和刑等文明刑罚的精神,所以,缓刑大有被广泛适用的趋势,这也是刑罚执行中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