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指对轻微犯罪人不予关押,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实行矫正的一种刑罚。管制是独立的刑种,为我国所独创。这种刑种的适用,对于减少监狱压力,促使罪犯自食其力,防止其在监内交叉感染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管制,宣判11寸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待判决生效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在执行期间,罪犯应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执行机关规定报告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经批准。此外,不得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罪犯在被管制期问,有权参加劳动并得到同工同酬待遇。
执行和解除管制,应当向公众宣布。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解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同时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决执行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但是,无论是单处还是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在执行期间,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以及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其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罪犯的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