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包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部分。罚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公民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或犯罪单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可以酌情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但是,目前罚金刑“空判”问题相当严重。针对不少罚金刑判决后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建议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离”制度,执行机关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设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和财产扣押制度以及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为法院执行该判决创造条件,同时对抽逃资金等有能力履行判决而逃避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对于罪犯缴纳的罚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没收财产是指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为了防止没收财产判决在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转移财产影响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和冻结被告人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罪犯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罪犯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费用,不得没收属于其家属所有或者应得的财产: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罪犯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对于没收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用、调换及压价拍卖或变相私分。
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对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裁判中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的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40条至第444条的规定,还应当明确如下五点:
(1)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2)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二
(3)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4)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5)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