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决定。它包括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具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因具有法定免除刑罚情形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该规定表明,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在其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就应当立即释放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即使在判决宣告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将判决书立即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看守所填写《释放证明》并立即发给被告人,决不能对其继续关押。
法律这样规定,是对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特殊处理方法,其目的在于,使无罪公民及时恢复人身自由,恢复公民名誉和人格尊严,确实保障无罪公民的人权;使虽然有罪但应当免除刑事处罚的人避免继续遭受被剥夺人身自由之苦,及时得到法律保护。但是,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究其性质,并非属于刑事执行。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关于“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的规定;同时,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案件经审理.若开庭进行,还需被告人出庭受审。我国不实行缺席审判;经审理甚至可能作出改判,如改判为拘役、有期徒刑的,还可以将原审被告人予以收监执行。此,一审宣告无罪、免刑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一项特殊规定,而不是对未生效裁判的执行。据此,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该条规定的内容设立在第一审程序或者强制措施的变更之中更为适宜。对上述规定,究其效力,将被宣判无罪、免刑的在押被告人“立即释放”,具有撤销原逮捕决定的作用,而对原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具有撤销效力。据此,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第二审程序顺利进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在押被告人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以后,往往同时又让被告人或其家属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这些做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待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终审裁定后,对原审被告人适用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同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