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正确适用减刑和假释,对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悔罪白新、稳定监所秩序、实现刑罚目的都有重要意义。

   ()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人减刑后的刑期之内,而其他刑罚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部分,则应计人减刑后的刑期。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是一种广义上的减刑,但是,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减刑,与其他刑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减刑条件及适用时问的限制等方面均有不同此内容在本章第三节第一部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已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m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书面意见。,”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也明确了提出建议、审核和监督的机关,及案件的管辖等。

   1.减刑的条件

   减刑的条件有二,即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具备了减刑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但是,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时从严掌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以及罪犯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案件的管辖

   针对原判刑罚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提出减刑建议及对案件进行审核的机关,它们是:(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2)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3)对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余刑在3个月以下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4)对原判拘役、管制罪犯的减刑,分别由拘役所和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5)对原判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由社区矫正机构会同协助考察的单位或组织认为确有立功表现需要在减轻刑罚基础上,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的,提出意见,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包括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因为拘役的期限较短,不需要适用假释。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凶为这些案件犯罪性质严重,其人身危险性大,放在社会上不易防止其再危害社会,所以对他们不能假释。

   2.假释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笫81条的规守.假释的条件是:

   (1)执行期限的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已执行13年以上。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3)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3.假释案件的管辖

   法律规定,对假释案件的管辖与减刑案件基本相同,即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假释建议书作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作出裁定。

()对减刑、假释的审理及其期限

   1.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减刑、假释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5)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6)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经审查,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充。

   2.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52条的规定,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1)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3.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及程序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53条至第456条的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7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4.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的审理期限.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但是,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必须在1个月以内作}{{裁定。

   ()适用特殊情况假释案件的特别处理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8l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可以假释的案件,最高法《解释》第341条至第343条在诉讼程序上规定了下列内容:

   首先,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次,报请复核或核准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5份,以及全部案卷。

   第三,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对假释裁定的执行及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8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依照刑法规定,没有犯新罪和发现有遗漏罪行的,考验期满,则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布,无需办理释放手续。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对决定执行的刑罚,收监执行;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对决定执行的刑罚,收监执行。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缓刑、假释的撤销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457条、第458条的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x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3)凼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将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同时该裁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