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罪漏罪的追究形式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实施了触犯刑律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尚未被判决的罪行。对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无论是又犯新罪还是发现有漏罪,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90条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服刑罪犯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追究:

   (1)对于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发现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执行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对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和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或者考验期间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南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其新罪是监狱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监狱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其新罪是公安机关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罪、漏罪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判决书除送达罪犯外,还应将副本送达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