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这一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如果发现原判有错误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整理好材料,提出意见,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或者直接转送原办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认为案情重大,需要由上级司法机关处理,也可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转送相应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我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有权提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及其撤销、变更刑罚的请求,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但是,在罪犯申诉期间,在人民法院尚未撤销原判和改判之前,不能停止对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机关转送的认为有错误的材料和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属于原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即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如果经审查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收到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