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款和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执行临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的死刑裁判和有尢执行死刑命令;有无《刑事诉讼法》第251条和第252条及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关于“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情形发生及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其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死刑的刑场秩序,有无足以造成他人伤TL:的情况;执行死刑活动中有无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情形。经检察监督,只要发现以上情形其中之一者,应当及时提_I{:纠正意见。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制作笔录入卷归档。

   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及宣告缓刑裁判的执行,依照最高检《规则》第639条至第642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