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虽然都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由于犯罪人尚未成年,在心理、生理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因素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动机、行为方式等产生直接的影响。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
(1)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发育期,身体各组织、各器官发育很快,智力也迅速发育,第二性征也日见明显,新陈代谢加剧,显得精力旺盛。
(2)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年人的特点。这种过渡主要是由生理变化引起的,表现为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敏感,独立意识使他们不再事事依赖别人,自尊心较强。但由于身体和智力还处在发展的过程中,思想比较幼稚,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易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但要在定罪量刑上与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应当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程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卅I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人类法制史上的新篇章。
嗣后百年问,各国竞相效仿设立少年法庭,颁布少年法律、法规,形成了从立法思想、组织结构、司法制度到表现形式都与其他法律不同的少年司法体系。1984年底,在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现了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在探索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鼓励和推广。此后的十余年间,少年法庭在我国各省市花开遍地,并在法律法规的建立、机构人员的建设、诉讼程序的设置等多方面日趋丰富和完善。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已初具规模,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