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不公开制度

   审理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l 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

   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了不公开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那种当众“曝光”或自尊心受挫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改造。从未成年人今后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法律作出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的规定,也是诉讼文明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