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外,还应就导致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情况、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确立该制度之目的,是为了找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该制度上进行了专门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犯罪轻重的一切事实情况,如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犯罪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证据,其中查清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至为重要;第二,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查,如家庭情况、父母管教方式、在校学习情况、社交往来等等;第三,着重查清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其步入犯罪泥潭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主要指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相关因素及社会关系;第四,着重查清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智力能力、身心发育成熟程度、情感类型等个性特征:第五,注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有无畸形变态等情况,并注意区别是属于医学上的病态还是思想认识上的偏激、反常。贯彻社会调查制度,有利于因人施教,因案讲法,特别是对那种犯罪结果相同、犯罪缘由相异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选择不同的感化点和突破口,并在具体适用刑罚上体现出区别对待的原则,以达到彻底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