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特别保护制度

  隐私特别保护制度强调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隐私给予特殊的保护,尽量避免给其贴上罪犯的标签,从而有助于其顺利康复回归社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 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201212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这里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该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同归社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相关司法解释也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法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不得公开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