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创建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的规定,该项特别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理的程序。

   创建当事人和解程序的现实意义在于:

   ()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而当事人和解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自主协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获得从轻处理,这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路径。

   ()有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当事人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传统刑事处罚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和功能。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都得到最低程度的满足时,和解才可能达成,其中的协商谈判、心理博弈显然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白由意志,和解与否、如何和解在合法前提下完全由他们决定。这种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案件处理方式不仅能补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和心理创伤,增加被害人的满意感.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得到从帘处王早.而有利于其同归社会.讲满意感,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得到从宽处理,而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进而恢复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解决纠纷

   在和解程序中,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达成和解使得办案机关能够快速处理一些罪行较轻的案件,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而且当事人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通常可以避免上访和缠讼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