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8l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便于其知晓案件并行使自己相关权利,具体而言,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案由;(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3)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5)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
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的期间设置不宜太长或太短。公告设置时间太长可能使得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不能及时没收或处置非法所得或涉案财产;公告设置时间太短则可能使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知晓案件,从而不能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