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8l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包括两类: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另一类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由于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人相关财产的没收或处分,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案或者死亡,法律赋予其近亲属参与诉讼的机会以维护其合法权利无疑是合理也是必要的。同样,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以外的人认为自己对涉案财产有合法的占有权或其他权益.而没收程序的结果很可能影响其权益,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当有权参加诉讼。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
人,应当认定为此处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另外,由于受法律知识有限或其他相关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仅自己有权参加诉讼.而且还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