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l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据此,没收案件的审判组织为合议庭,并有两种审理方式。第一种是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涉案财物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通过开庭的方式,利害关系人提出关于涉案财物有利于己方权益的证据材料或意见。另外,当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时,法院也可以开庭审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另一种审理方式是不开庭审理。在没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情形下,此程序其实只有两方参与,即申请方检察机关和裁判方法院。由于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此类案件没有必要必须开庭审理,因此法律规定此情形下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若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察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2)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